1月17日,记者在乐至县法院获悉,被执行人乐至县某林木有限公司主动联系该院执行法官,要求履行剩余债务。
该公司与乐至县凉水乡中保安村和下油坊村土地租赁纠纷,经该院审理后,依法判决该公司给付两个村村民土地租赁费本金50余万元及积欠利息。判决生效后,该公司仍不履行,两村的村民委员会遂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在执行过程中,执行法官通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朱某参加“失信被执行人法治学习班”,对其进行严厉训诫,严正告知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,经法治教育后,该公司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。约定:被执行人在2017年8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土地租赁费35万元,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剩余本金及利息,协议签订后,被执行人当场给付申请执行人土地租赁费35万元。在协议约定的第二期还款期限将至时,朱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,要求偿还债务剩余的20余万元欠款。
2017年12月1日,朱某提来案款现金,当面将钱如数交给了申请执行人,此案圆满执行完毕。
(严伟才 雷龙 四川法制报记者吴显云) |